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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餐饮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人:齐凯  发布时间:2023-05-26   浏览次数:10

后勤〔2023〕5号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餐饮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相关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餐饮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后勤管理处

                     2023525













皖南医学院餐饮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在校社会餐饮服务企业的管理,全面推进学校餐饮服务监管体系建设,构建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餐饮服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规范运行,全方位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形成学校统一领导、部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管理、师生民主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实现我校餐饮工作保障安全、监管科学、服务规范、师生满意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监管范围及内容。餐饮服务监管范围覆盖校园内餐饮服务单位,针对食堂、超市等有关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各环节,开展安全、质量、价格、品种、卫生、服务等方面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根据经营合同和省市及学校相关管理文件对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其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由后勤管理科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科需做好与校内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各食堂水、电、气的正常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各项费用的清理、结算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汇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餐饮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登记造册,交由经营者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坏和丢失由使用者负责维修或赔偿。

除学校配备的固定资产外,日常经营器具由引进餐饮服务企业自行配备,其产权归引进餐饮服务企业所有,经营期满后,由各企业自行处理,不得用于抵扣相关费用(除另有要求外)

第七条 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学校后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巡检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建立各项服务规范;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后勤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整改意见,保证食堂管理工作科学化,服务工作规范化。

第八条 引进餐饮服务企业应在严格执行合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新花色品种,降低经营成本,提高饭菜质量;未经学校同意,严禁擅自涨价或减少单份饭菜数量。各企业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做好成本核算,在微利经营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

第九条 引进餐饮服务企业对经营场所的装璜、装修、改造均须提请后勤管理处同意,改造后需及时提交水电线路变更图纸到能源管理科备案。不得擅自对所经营食堂水、电、气总进线和计量表具进行改装施工。

第十条 引进餐饮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或开辟合同条款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无重大特殊情况,不得提前申请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引进餐饮服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自行办理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配合后勤管理处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 提供需要的现场资料用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 引进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加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米、面、油类及肉类、家禽家畜类、蛋类、蔬菜类应集中定点采购,相关食品需有监督机关的检验合格证明,建立索证和食品原材料出入库台帐制度。

引进的餐饮企业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面向采购”工作,按时按量完成采购任务。同时协助后勤管理处完成“面向采购”工作中的采购品种遴选、采购任务、采购合同签订、采购数量认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引进餐饮服务企业应按后勤管理科的统一要求做好自聘员工的健康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规范用工,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同时企业应于第一合同年营业前将项目聘用员工统计信息表和用工合同向后勤管理科备案,剩余合同期间需在每学期营业前将续聘人员信息、解聘(离职)人员信息、新聘人员信息等的统计信息表及用工合同向后勤管理科备案。

    第十四条 引进餐饮服务企业在未经允许情况下不得出售餐券或直接收取现金。经营中应认真负责,尽量避免出现打卡、误收等服务差错,如有发生应由值班经理负责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引进餐饮服务企业应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投毒等各项安全措施,按照后勤管理处的要求,制定并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因违反规定而造成事故将追究引进餐饮服务企业的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引进餐饮服务企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经营合同和学校后勤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引进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监管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伙食和食品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定期发布原材料采购价格信息,加强内部成本控制,定期向后勤管理科备案食堂成本核算。

第十八条 设立餐饮服务质量保证金。餐饮服务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提存,在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时,由管理部门按照本文相关条款予以扣减。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科、保健科具体负责按照本文“附表一”的各项标准组织对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后勤管理科(滨江校区每周至少三次,赭麓校区每周至少一次)检查各食堂食品卫生、现场操作和现场管理的状况,同时不定期开展原材料、索票索证、样品留存、自制食品、剩菜处理等专项检查。

(二)校医院每周安排专业卫生人员对食堂进行卫生、清洁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见附表一。

第二十条  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操作或管理不规范问题,后勤管理科按照“一提醒、二整改、三扣款、四复查”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提醒:即检查人员对企业或员工工作中的失误或不正确的行为给予指出和指导,第一次采取口头提醒的形式,对相关问题加以纠正和解决。

(二)即对提醒无效的行为或者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应知应会而出现失误的行为的纠正,以《整改意见书》(附表四)的形式要求加以纠正和解决。

(三)对同一错误,经提醒后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根据本文附表三规定标准,对相关食堂下达《违约扣款通知单》(附表五),进行扣款。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引发餐饮安全的重大问题,直接下发《违约扣款通知单》。

(四)对已经提出整改意见和进行过扣款的问题,进行再次检查,保证整改落实定位。如无改进,继续加倍扣款。

第二十一条 加快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分步实施餐饮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逐步实现“远距离巡查,零距离监管”的食堂管理信息化目标。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科每学期负责组织对餐饮服务企业的考核。

(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改善提高食堂伙食质量。

(二)每学期组织全校学生和教职工进行食堂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后勤管理处考核结果(附表一)占40%,校医院考核结果(附表一)占20%,学生代表考核结果(附表二)20%,教师代表考核结果(附表二)占20)

(二)考核结果

1.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

2.考核分数在80分(含)——90分的,为“合格”等次。

3.考核分数在70分(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

4.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合同年度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2.考核合格的餐饮服务质量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不包括日常管理扣减的金额)。

3. 考核基本合格的,扣除当期提存餐饮服务质量保证金总额的10%~50%(从80分到70分每2分多扣10%)。

4.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扣除当期提存的全部餐饮服务质量保证金。第二次考核不合格除扣除当期提存的全部餐饮服务质量保证金外,同时启动退出机制,终止经营合同。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正常退出

(一)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正常退出。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任一方无合作意向,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办理移交手续后,经营者自行退出,协议自动终止。

(二)在合同期内有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到期合同不再续签。

(三)经营者提前退出。

1. 遇不可抗拒因素,双方协商,经营者可提前退出,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 因乙方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前三个月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批准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终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强制退出

乙方在经营期内除合同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被取消经营资格或因考核不合格未取得下一年经营权,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堂经营合同书》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发生就餐者食物中毒,或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就餐人员罢餐、静坐、游行等群发事件,影响恶劣的。

(四)掺杂使假,使用过期、劣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危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分包、借证、假证等弄虚作假行为和经营行为的。

(七)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或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 因乙方的经营管理不善或不按甲方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现场管理,造成甲方食堂动态风险评级持续升高的。

(九)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被媒体曝光,给甲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凡强行退出的经营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并在接到强行退出通知二周内上交食堂所有设施设备及食堂钥匙;同时没收强行退出的餐饮服务企业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餐饮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的教育,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抓好监督执法信息公开,努力形成良好的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氛围。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每月水、电费按实际用量,依据规定价格,凭能源管理科下达的通知单向学校财务处缴纳水电费。天然气使用费由引进餐饮服务企业直接交燃气公司。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对各餐饮单位营业收入每月结算一次,按合同约定对代收、应扣、应付款项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在下一年度合同签订前,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共同对餐饮单位报送的毛利率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作为经营合同书附件时,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附件:考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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