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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金自峰  发布时间:2021-01-06   浏览次数:565

皖南医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52号)、《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6〕8号)和《皖南医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工程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20〕1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统一组织实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校本部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开始至完工验收各阶段管理和技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校本部新建工程及改建、扩建、修缮工程等。本办法适用于预算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学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可选择全过程或部分重要阶段实施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由审计处从学校协议审计库中确定;新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确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坚持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坚持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四)坚持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相结合,重点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五)做好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督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六)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的审计原则。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职责

(一)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合同签订事宜;

(二)组建由社会审计机构专业人员和审计处审计人员组成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审计工作组;

(三)审核并批准社会审计机构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

(四)审查和确认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结果、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其中重大事项的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须经书面请示校领导批准后确认;

(五)审核社会审计机构的《过程审计咨询报告书》;

(六)建立社会审计机构管理与监督机制,考核、评价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

(七)协调全过程跟踪审计相关各方工作;

(八)配合支持学校后勤管理处的工程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按时向审计组提供过程审计各阶段所需的送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组参加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完工验收等活动;

(四)协调和督促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认真落实审计咨询意见;

(五)协同审计组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与监督;

(三)制定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

(四)对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索赔费用等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

(五)对建设工程相关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文件)、工程勘探、设计、监理合同、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六)参加工程例会、现场协调会、施工图审查与技术交底等涉及工程造价控制的会议,提供管理建议;

(七)对清单缺项子目的工、料、机测量和分析,提供咨询意见;

(八)审核暂估材料、设备的价格,参与材料设备的市场询价;

(九)审查隐蔽工程;

(十)参与工程验收,包括基础完工验收、主体完工验收和工程完工验收;

(十一)对工程完工结算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完工结算审计报告;

(十二)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该及时了解情况,记录详细的跟踪审计过程,出具阶段和最终跟踪审计咨询报告;

(十三)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安排专业人员(土建和安装)在施工现场驻点,随时进行现场跟踪验收、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工程施工前期的审计

(一)工程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计。检查项目立项的程序和手续是否合规。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是否合理,为学校立项决策提供参考。

(二)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审核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及内容的完整性和收费的合理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审核勘察、设计成果等。

(三)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审计

1.招投标前准备工作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有否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2.招标文件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3.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复核。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时,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否漏、错,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采取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时,检查其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费用和利润及税金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4.审核投标清单报价的合理性。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清单报价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找出投标清单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及时完成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初步核查。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阶段的审计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主要包括对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审计。主要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邀约、投标文件响应是否一致,工程量变更、材料设备价款调整、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结算依据、审计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规、合理、准确、完整,并提供修改意见。

(二)工程进度款的审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上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提交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签。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学校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

(三)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对设计变更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是否事先论证,并按审批程序报批;社会审计机构对工程签证审核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或约定相符,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四)材料设备价格的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对于学校直接采购或认质认价的大宗材料设备,检查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及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及时出具审计意见。

(五)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的审计

1、在隐蔽工程完工前,后勤管理处会同监理单位、社会审计机构一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隐蔽工程主要包括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土方工程、打桩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等。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材料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对超定额损耗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测定。跟踪审计人员须做好跟踪审计的书面记录、照相、摄相、电子文档,保留证据。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

2、工程验收包括基础完工验收、主体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主要审核各阶段施工内容是否按图纸及清单中所列的项目特征完成,审核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及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并做好完工验收记录。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在施工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审计咨询建议,以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后勤管理处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第十二条  完工结算阶段的审计

社会审计机构初步审核建设工程完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现场勘查,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审核工程结算,包括审核工程量、取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出具审计意见书,为建设工程报送最终完工结算审计提供依据。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具体审计工作内容和审计时限要求参照跟踪审计委托合同或校内建设工程咨询合同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如与上级要求或国家法规不一致,按照上级要求或国家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审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审计处  后勤管理处

                        2020年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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