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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齐凯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次数:10


各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6月28 日第15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皖南医学院

2023年6月28 日





校政〔202353

皖南医学院食堂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持学校食堂饭菜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学生切身利益,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对大中专学校食堂优惠政策和稳定饭菜价格的通知》(皖教秘〔2019〕483号)文件精神,学校设立“皖南医学院食堂物价平抑基金”(下称“物价平抑基金”)。为规范“物价平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物价平抑基金设立标准及来源

按照《关于落实对大中专学校食堂优惠政策和稳定饭菜价格的通知》(皖教秘〔2019〕483号)文件要求,学校暂按事业总收入1%的比例标准设立当年度物价平抑基金,由财务处列专项预算。

第二条  物价平抑基金补贴形式及使用范围

物价平抑基金采取现金补贴的形式,用于对学生食堂进行的临时性成本补贴。

第三条  物价平抑基金启动条件和标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学校可以启动物价平抑基金:

(一)当国家统计局芜湖市调查队发布的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当月同比涨幅超过7%(含7%)不到10%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启动物价平抑基金,补贴标准为托管食堂当月营业额的1%;当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当月同比涨幅超过10%(含10%),补贴标准为托管食堂当月营业额的1.5%。

(二)当食堂食品原材料当月同比涨幅过大,或其他运营成本大幅上涨,影响食堂正常经营和价格控制时,由后勤管理处统计汇总、财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启动物价平抑基金。

第四条  物价平抑基金管理和监督

物价平抑基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文昌西路22号

皖南医学院后勤管理处 版权所有 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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