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经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决定委托省委教育工委书记对省属某高校校长进行提醒谈话,并请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在谈话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这是安徽省纪委监委日前发出的一份委托提醒谈话函。
2018年10月,省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就反映省属某高校领导干部经费管理问题线索进行函询时,认为该同志在函询回复中,避重就轻,对其应该承担的主体责任问题只字未提。
“如果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前,受时间和精力所限,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可能就直接予以了结了。”省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干部赵克军坦言,监察体制改革前,他主要从事纪律审查工作,“那时候室里大多数时间都用在查办案件上,日常监督确实顾不过来,人员少、精力少、深入研究分析少。但现在,我们室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检查,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放在首位,突出抓早抓小,做深做细做实谈话函询工作。”
后来,他们在进一步了解核实后,发现该同志的违纪违规问题虽不能认定,但属于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没有尽职履职,反而听之任之,导致经费管理混乱。于是针对发现的主体责任问题,提出建议并委托省委教育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收到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
有着同样感受的,还有安庆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干部邓正亮。监察体制改革后,他从检察机关转隶到纪检监察机关,从事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变了,工作任务也变了。
“2018年初,我们室办理了一起违纪案件,某区残联原理事长没有严格把关,导致相关人员违规办理了9份残疾证,被市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当时我就想,就这点小事还要被诫勉谈话?现在我深深明白,对行有偏差的干部及时提醒,就是在挽救他们,防止干部的‘腠理之疾’演变成‘膏肓之症’。”邓正亮感慨道。
经过一年的实践,邓正亮逐步摸索到监督检查工作的一些规律和方法。“以前我们询问、讯问都有比较明确的侦查目的,所以在监督检查工作之初,我有点不适应,在谈话过程中有点‘用力过猛’。现在,工作思路已经逐步完成从‘打击即是预防’向‘教育即是挽救’转变。”
不过,真正让他感受到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不同的,还是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上。邓正亮表示,以前初查案件线索,如果发现涉案数额或情节明显达不到立案标准,大家会觉得再查下去的意义不大;现在,再小的问题线索都要查,不仅要查,还要及时进行处置,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要进行谈话提醒。
据了解,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安徽省各级纪委监委将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全省监督检查人员占到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机关编制总数的约八成。同时,该省还制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操作指引》,对第一种形态的14种具体措施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细化提出相对明晰的适用规则,明确政策尺度和工作要求。积极探索了“谈话函询+外围核查”工作模式,即在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上再进行谈话,函询过程中对否认的具体问题要求提供可信的证据材料支撑,对于拿不出证据材料和证据不翔实的不予采信,提高谈话函询的实际效果。
2018年,该省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39297人次,同比增长29.7%,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现了抓早抓小抓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