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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2-04-1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现场管理工作,规范施工、监理企业从业行为,督促施工、监理企业落实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建质〔2012〕83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5〕290号)、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关于开展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动态核查的通知》(芜市建函〔2019〕234号)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

第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考核按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要求执行。

第三章  维修改造工程管理

第三条  合同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40%,工程实施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20%,其余时间可由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带班生产。

第四条  合同价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30%,工程实施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15%,其余时间可由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带班生产。

第五条  合同价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20%,工程实施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的10%,其余时间可由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带班生产。

第六条  合同价5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维修改造工程可实行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制,施工企业委托现场负责人全面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第四章  管理考核及处罚措施

第七条  基建维修工程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一)基本建设工程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维修改造工程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学校,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核。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更换的,学校将不予认可并追究施工、监理企业违约责任。

第八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考核工作由后勤管理处基建维修工程现场代表负责,实行带班生产日签到制,后勤管理处办公室监督实施,考核签到表见附件。

第九条  考核处罚措施

(一)基建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核处罚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维修改造工程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处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处以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价1%的扣款,在结算审计时扣除。

2.监理企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处以维修改造工程监理合同价1%的扣款,在支付监理费用时扣除。

(三)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核处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月考核,每缺勤一天处以合同总价1‰的扣款,在工程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平均每月考核缺勤在50%(不含)以上,没收全部工程履约保证金,将企业纳入学校招标采购黑名单库,3年内禁止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

3.工程履约保证金缴纳至学校的维修改造工程,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扣除及退付手续;工程履约保证金缴纳至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维修改造工程,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情况书面函告中心,按《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办理扣除及退付手续。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后勤〔2020〕11号)同时废止。

 

 

 

后勤管理处  

202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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