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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餐饮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5-06-13 预审:谢叶君 二审:金自峰 终审:金自峰 来源:后勤管理处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餐饮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餐饮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后勤管理处

                               2025611 



 后勤〔20254

皖南医学院餐饮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在校社会餐饮服务企业的管理,全面推进学校餐饮服务监管体系建设,构建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餐饮服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目标。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规范运行,全方位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形成学校统一领导、部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管理、师生民主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实现我校餐饮工作保障安全、监管科学、服务规范、师生满意。

第三条 监管范围及内容。餐饮服务监管范围覆盖校园内餐饮服务单位,针对食堂、超市等有关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各环节,开展安全、质量、价格、品种、卫生、服务等方面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根据经营合同和省市及学校相关管理文件对餐饮服务企业、校园超市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其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由后勤管理科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餐饮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登记造册,交由经营者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际使用者负责维修或赔偿。

除学校配备的固定资产外,日常经营器具由引进餐饮服务企业自行配备,其产权归引进餐饮服务企业所有,经营期满后,由各企业自行处理,不得用于抵扣相关费用(另有要求除外)

第六条 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如下:

(一)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供餐规模、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具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协助后勤管理科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小时。

(二)食堂经理必须在中标通知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并连续开展工作。如需更换食堂经理,其个人条件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食堂经理如需请假,应通过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向招标人请假,招标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食堂拟派经理如在中标通知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不能按招标方要求到场,或到场后不能连续开展工作至正式开业运营的,按新合同执行期第一个月食堂营业额的4%作为违约扣款处理。

如在招标方进行第一次违约处理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拟派食堂经理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仍不能到岗(包括提出更换经理),则按食堂后续每月营业额的4%作为违约金,视工作开展情况,可扣除一至三个月作为违约处理。

食堂经理工作日必须在岗(书面请假并经招标人同意除外),缺勤在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在当月营业款中每天扣除违约金2000元;每月缺勤在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在当月营业款中每天扣除违约金4000元。

如更换经理人选的个人条件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则按每天2000元在当月营业款中扣除违约金,直至更换经理个人条件满足招标文件为止。

(三)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巡检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建立各项服务规范;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管理工作,遵守校内交通管理秩序,加强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后勤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整改意见,保证食堂管理工作科学化,服务工作规范化。

第七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在严格执行合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新花色品种,降低经营成本,提高饭菜质量;未经学校同意,严禁擅自涨价或减少单份饭菜数量。各企业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做好成本核算,在微利经营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

第八条 餐饮服务企业须按照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许可操作指南》,提供主体资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安徽省内有1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是餐饮服务经营者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如果业态是单位食堂,经营项目是餐饮服务,而且具体经营内容包含所承包食堂的具体经营项目。如果业态是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是食品经营管理中的餐饮服务管理)及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后勤管理处办理所经营的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企业对经营场所的装潢、装修、改造均须提请后勤管理处同意。

第九条 餐饮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严禁将受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经营权进行转包,一经查实,将终止合同清退出场。

第十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自行办理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并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98号令《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加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米、面、油类及肉类、家禽家畜类、蛋类、蔬菜类应集中定点采购,相关食品需有监督机关的检验合格证明,建立索证和食品原材料出入库台账制度。餐饮原材料采购工作必须纳入学校校园食材采购与分析智慧监管系统。

餐饮企业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面向采购”工作,按时按量完成采购任务。同时协助后勤管理处完成“面向采购”工作中的采购品种遴选、采购任务、采购合同签订、采购数量认定等工作。

餐饮服务企业原材料的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环节必须纳入“明厨亮灶”系统监督范围,保证全程监控,做到物流可监督、可追溯。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按后勤管理科的统一要求做好自聘员工的健康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规范用工,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餐饮企业应于第一合同年营业前将项目聘用员工统计信息表和用工合同向后勤管理科备案,后续合同期间需在每学期营业前将续聘人员信息、解聘(离职)人员信息、新聘人员信息等的统计信息表及用工合同向后勤管理科备案。关键岗位人员公司必须购买社会保险。各企业应严格管理工作时间、范围内员工的手机使用,严禁发生拍摄、传播损害学校声誉、侵犯师生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形。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企业食堂经营收费统一使用学校一卡通系统管理。未经许可不得以其他方式收费。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企业必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员工聘用,统一工资及绩效发放,统一食品原料采购配送和货款支付,统一质量价格监控,统一食品卫生安全与消防安全管理价格

第三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经营合同和学校后勤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餐饮服务企业进行监管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伙食和食品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定期发布原材料采购价格信息。加强内部成本控制,必须使用皖南医学院校园食材采购与分析智慧监管系统,食堂纯利润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按月向后勤管理科备案食堂成本核算。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达不到服务质量要求,学校根据违约情况进行扣款,扣款将在当月营业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科、校医院具体负责按照《皖南医学院食堂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1)的各项标准组织对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每周对各食堂现场检查,每周召开食堂安全工作例会一次,检查各食堂食品卫生、现场操作和现场管理的状况,同时不定期开展原材料、索票索证、样品留存、自制食品、剩菜处理等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操作或管理不规范问题,后勤管理科按照“提醒、整改、扣款、复查”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加快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根据市场监督部门要求,全面实施“明厨亮灶”系统建设,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基本实现“远距离巡查,零距离监管”的食堂信息化管理目标。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科每学期负责组织对餐饮服务企业的考核。

(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改善食堂伙食质量。

(二)每学期组织全校学生和教职工进行食堂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后勤管理处考核结果(附件1)占40%,校医院考核结果占20%,学生代表考核结果占20%,教师代表考核结果占20)

(二)考核结果

1.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

2.考核分数在80分(含)——90分的,为“合格”等次。

3.考核分数在70分(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

4.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合同年度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在一个合同期内有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到期合同不再续签,自行中止经营活动。

2.考核合格的餐饮服务质量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不包括日常管理扣减的金额)。

3. 考核基本合格的,扣除当期提存餐饮服务质量保证金总额的10%~50%(从80分到70分每2分多扣1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餐饮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的教育,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抓好监督执法信息公开,努力形成良好的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氛围。

第二十四条 各餐饮企业每月水、电费按实际用量,依据规定价格,凭能源管理科下达的通知单向学校财务处缴纳水电费。天然气使用费由餐饮服务企业直接交燃气公司。

第二十五条 各餐饮单位营业收入与财务处每月核对一次,结算方式按合同约定。

第二十六条 在下一年度合同签订前,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共同对餐饮单位报送的成本核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皖南医学院餐饮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后勤〔2023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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