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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控制细则(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11-27 阅读次数:

后勤〔201952

 

关于印发《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控制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科室:

   为推进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程序,现将《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控制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后勤管理处

                                                     2019118

 

 

 

 

 

 

 

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控制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管理处招标采购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校政〔201867号)和《皖南医学院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校政〔20186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管理内容

第二条 采购范围按采购内容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其中货物类涉及后勤的主要是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药品及医疗器械、专用材料等;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或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设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商务服务等。

第三条 采购按组织行为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校内自主采购包括学校统一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校内自主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学校统一采购是指采购学校统一采购目录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校内部门自行采购是指采购学校统一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按照归口管理的要求,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项目、校医院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后勤服务等采购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书面合同签订工作。

第六条 学校《统一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后勤管理处可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可采用商城采购、单一来源议价、定价采购(如超市采购)等方式。货物类采购原则上以商城采购或定价采购为主。

第三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七条 条款中所指招标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校内统一采购。

第八条 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后勤管理处做为维修类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校年度预算等情况对本部门和预算部门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论证,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需求。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保证资源合理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

第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经学校批准下达后,后勤管理处应科学合理地安排采购计划执行时间,并通过会议确定相关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制定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出招标文件初稿,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价含义、评标时间、评标标准、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工期的确定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其编制过程应当严密、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考虑基建维修工作的连贯性以及有利于投资控制,基建维修类招标项目应委托由学校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第十二条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完成并经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填写《皖南医学院合同会签单》履行会签程序,然后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学校招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需有国有资产管理处或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发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合同用印审批单,并经分管校领导(10万元以上项目还需经主要校领导)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由处长签字并加盖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用印章后合同生效。

第十五条部门自行采购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处长(部门财务“一支笔”)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金额2000元以上项目应组织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实施;采购金额2000元以下项目经分管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后,可由项目负责人直接采购。

项目采购流程可参照校内自主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购工作要求按照《皖南医学院采购工作实施细则》第六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勤管理处政府采购管理控制细则(修订)》(后勤〔2018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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