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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理发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8-15 预审:谢叶君 二审:金自峰 终审:金自峰 来源:后勤管理处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理发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后勤〔20243

各科室:

《皖南医学院理发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处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后勤管理处

                                                           2024815

 

 

 

皖南医学院理发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理发室的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单位的履约意识,根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省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招租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目标。建立科学的校园理发室服务标准,完善服务流程和管理机制,形成“便捷、卫生、安全”的服务环境。

第三条   监管范围及内容。监管范围涵盖理发室经营单位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包括理发室经营场所、经营车辆管理、员工行为规范、台账管理、培训管理、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理发室的经营要求

第四条  经营场所管理

(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能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于店内醒目位置,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二)场所内醒目位置要有禁烟标识。

(三)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学品应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及对人体有害的产品,应保证理发用品票证齐全。

(四)在经营中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均明码标价,符合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服务价格应上墙公示。

(五)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高于合同限制的价格,未约定的其他项目价格不得高于校园周边市场价格。

(七)应有明显标识的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理发、美容公共用具(理发刀具、胡刷、头梳、毛巾、围巾、美容盆等)消毒设施和制度要落实到位,能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发用品用具所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要定期对环境进行消毒。

(八)必须备有供患有头癣等皮肤病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专用工具必须单独消毒。

(九)经营场所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五条  员工行为规范

(一)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复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包括调离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三)从业人员需要行为得当,举止得体。

(四)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职责内的卫生工作,保持场所及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从业人员需遵循学校相关人脸识别、车辆蓝牙、电动车等人员出入、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人员车辆出入校园须向校保卫部门进行报备,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不得乱鸣。

第六条  其他要求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办理充值卡或者虚拟充值的预付费服务。

(二)理发室消费交易推荐使用皖南医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可以设立唯一的支付宝或微信账户进行收款,学生有权选择使用校园卡(含电子校园卡)、支付宝、微信账户进行消费,经营单位不得拒绝其中任何一种支付形式。

(三)为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经营单位须制定完善的生产安全和防火、防盗等安全应急预案,并向采购人主管部门报备一份。定期做好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有培训、检查记录。如发生安全、火灾、失窃等事故,由经营单位负完全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为严重违约,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法律文件均须以经营单位自身为主体,不得使用“皖南医学院理发店”或其它与学校有关的称谓。经营单位与学校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均与学校无关。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为理发室经营单位的履约意识,保证服务质量,设立违约扣款标准。在经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皖南医学校理发室服务违约扣款标准”(附表一)将扣款主动交到学校指定账户。

后勤管理科每合同期结束前一个月组织开展对理发室经营单位的考核,同时邀请部分学生代表参与考核。

(一)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后勤管理科(附表二)考核结果占50%,学生代表考核(附表二)结果占50%。

(二) 考核结果

1.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

2.考核分数在70分(含)——90分的,为“合格”等次。

3.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合同年度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2. 如出现违法合同约定,售卖充值卡的,直接考核判定会考核不合格。

3. 未经同意擅自不开展经营活动的,造成舆情的,考核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理发室经营单位的水电费按实际用量,依据规定价格,凭能源管理科下达的通知单向学校财务处缴纳水电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作为经营合同书附件时,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附件一:皖南医学院校园理发室服务违约扣款标准

附件二:皖南医学院校园理发室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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