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20年1月8日 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芜湖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芜政办〔2019〕1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参保学生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参保对象、范围和保险性质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统一纳入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普通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住院和大病保险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的保障方式。 二、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于每年10月30日前,由后勤管理处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统一到镜湖区医疗保障局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参保学生的医疗费报销工作由镜湖区医疗保障局和校医院负责管理,包括符合医保规定的普通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住院和大病保险的医疗费用以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按照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生愿意继续参保并及时缴纳保费,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 (一)参保缴费标准按照上级最新文件执行,财务处根据后勤管理处报送的参保名单分学年统一代收参保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各类缴费渠道主动缴费的,学校不为其代办参保手续。 (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统一纳入芜湖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财务专户管理,并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大学生不建立个人账户。 四、大学生普通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住院和大病保险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一)根据文件精神,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镜湖区医疗保障局按相关政策标准拨付给学校进行管理。普通门诊待遇期限按学年执行。 (二)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的相关规定 1、普通门诊医疗就诊规定 (1)我校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的校内医疗机构为校医院。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和芜湖市中医院等市区二级(含二级)以上公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与我校签订协议的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擅自在其它医院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组织的在外地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因病就医时,应选择当地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保留好相关就诊病历、有效发票、检查报告单等符合医保有关规定资料以备报销。 2、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有关规定 (1)报销时间及地点。由学校管理的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每学年报销两次,分别为:每年的6月最后10个工作日和9月上旬的前2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将在校外公告中通知),地点在后勤管理处校医院。 (2)报销比例。设立门诊统筹起付线和封顶线 。参保学生在上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凡一个参保学年累计金额在50元(不含50元)至封顶线内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本学年的门诊报销封顶线,封顶线为100的整数倍。 参保学生发生无他方责任人意外伤害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年度最高限额1000元。 (3)报销范围:符合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各种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见《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 (4)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参保学生报销时需持本人的学生证、门诊病历、有效发票等材料,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的需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在实习所在地医院就医的需带学生所在学院或实习单位出具的相关实习证明。属于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的,需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伤害程度等有关资料和其他证明。 六、其它 (一)国家、省、市若出台有关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新的政策,学校将根据学生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二)本办法由学校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校政〔2009〕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