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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校园超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9-12 预审:谢叶君 二审:金自峰 终审:金自峰 来源:后勤管理处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校园超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校园超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后勤管理处

202499



后勤〔20246

皖南医学院校园超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超市规范管理,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打造商品价格合理、商品质量可靠、市场竞争和谐、服务稳定优质的校园超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招租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超市经营服务思想,必须坚持“服务师生,物美价廉”的原则。 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学校后勤的服务性、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滨江校区(北)、滨江校区(南)校园超市。

 

第二章  超市经营服务要求

第四条 经营场所要求

(一) 店名店招醒目,营业时间指示清楚。

(二)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公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等有效证件,张贴监督投诉电话。

(三)在超市指定位置设置公平秤,并定期校正。

(四) 经营场所商品功能布局科学合理,满足便利原则。

(五)按照经营规模和卖场布局主动公示服务指南、服务内容、导购标示、广告标示、购物标示、安全标示及相关禁止提示等标牌。

(六)经营场所照明充足,根据经营需要配备相应的基本制冷、制热设备,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并具有良好的通风。

(七)商品须分类贮存,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商品一物一签,物签对应。

(八)售卖残损或临保期商品的,须设立专门的残损商品区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残损原因或剩余保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夹杂在正常商品里进行售卖。

(九)储存食品场所严禁乱堆乱放;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打扫,无积尘、食物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用品。

(十)经营场所地面无纸屑、杂物、尘土、通道无堆积包装纸箱;墙壁干净,靠墙四周无垃圾杂物、玻璃明亮;货架及商品保持清洁,无灰尘、污迹。

(十一)经营场所外实行“门前三包”,垃圾桶摆放整齐、桶面干净;三包区域内无明显垃圾、无积水。

(十二)超市经营者须按学校保卫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配合完成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工作。

第五条 经营管理要求

(一)超市经营者作为委托经营管理者,须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有完善的采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规章制度, 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做到货源能溯源,服务流程清晰明确。

(三)经营范围须符合合同要求,不得经营伪劣假冒、无包装或标识的商品;经营特种商品的,须公示特种商品经营许可证。

(四)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城南大润发超市价格。

(五)售卖散称商品(预包装食品)的,须配齐相应设施设备。在盛放容器、隔离设施或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定期年检。

(六)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能追溯,所售出商品须提供购物凭证或发票。

(七)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在进场前向校保卫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并遵循校园车辆的管理规定;通过审查的送货车辆,需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规范行驶。

(八)禁止在承租范围外经营。超市经营者需对某些商品进行促销,并占用卖场外围地点的,须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同意后方可陈列促销。

(九)超市经营者须按照学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如遇特殊情况,营业时间可根据学校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或缩短。

(十)超市经营者需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做好超市价格调查以及价格公示工作。

(十一)超市经营者须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商品的采购贮存和售卖、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第六条  服务要求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相关岗位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 统一着装,干净整洁,胸牌佩戴在工作服左胸上。

(三) 微笑服务,主动热情,不得与师生发生任何冲突。

(四)捡拾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作失物招领,不得私自处理。

第七条  其他要求

(一) 服从学校保卫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管理工作;按要求配备电子监控设备,视频保留时间不低于相关规定要求。

(二) 强化各类服务保障,大力发挥服务育人功能。

(三) 适当安排勤工助学与实习岗位,资助贫困生成长成才。

(四) 落实响应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要求。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全面负责学校的超市管理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后勤管理科承办。

第九条 超市管理考核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接受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和后勤处日常监管的综合测评。考核表格见附表一。

第十条  为加强校园超市经营服务企业的履约意识,保证服务质量,在经营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皖南医学校园超市违约扣款标准”(附表二)予以扣减。由超市经营企业按照扣减通知书上的金额汇款的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后勤管理科考核结果占40%,学生考核结果占30%,部门考核结果占30%。

(二)考核结果

1.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

2.考核分数在70分(含)—90分的,为“合格”等次。

3.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合同年度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2.因为所售卖的商品价格高于周边院校或超市,经过学校主观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引起舆情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等次,同时启动退出机制,终止经营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超市经营企业的每月水、电费按实际用量,依据规定价格,凭能源管理科下达的通知单向学校财务处缴纳水电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皖南医学院校园超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后勤〔2016168)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皖南医学院后勤管理处。作为经营合同书附件时,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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