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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关于做好现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9-09-30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19〕1303号),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就现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消防设计审查继续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单位按照我市原消防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性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审查机构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并单独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可由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专业设计院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消防安全性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对易燃易爆工程和大型发电、变配电等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批时,应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程序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包含受理、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及送达等程序。

  (一)受理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

  2.消防设计文件(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范围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同时提交电子光盘;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市住建局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件时,材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理由;材料齐全的,将相关材料报市住建局科技科,科技科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复核并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通过住建局窗口送达申请人。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特殊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不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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